该地个人住房贷款转公意见稿包含9个转公条件
近日,长春市发布了《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该意见对个人住房贷款转公提出了9个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2、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4、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
5、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36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6、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7、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借款申请人应先经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手续。
9、借款申请人应在中心签署《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的,原申请手续作废。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1、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借款本金;
2、商转公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
具体办理步骤:
1、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2、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中心核实后,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3、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4、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主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个人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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