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贷款利率纠纷,法院仍按年利率24%判决!
11月12日,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为一审参照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最新的LPR的四倍为15.4%。
近4个月前,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按照名义利率计算,则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8.36%和24%。
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要参照新司法解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判决公布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上诉。由于该案判决正好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迅速引发市场热议。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争议点在于新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曾表示:“最高法明确规定不适用金融机构。”
但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此前表示,虽然新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对金融机构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以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进行放贷。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对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此案系金融借款纠纷,一审判决将此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在此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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